摘要:国家统计局这次公布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缺失一些数据,我认为有逃避公民监督的嫌疑。
*
托转呈之四:
*
是设置“阅读障碍”,还是设置“监督障碍”?
*
王炼利
*
2009年12月底,国家统计局公布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主要数据相比(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发现遗漏公布了一些数据。
1, 第三产业各行业门类的负债数据不见了,这个数据缺失,一是无法知道各个行业的负债情况,二是无法知道各行业的 “所有者权益”大致是多少,而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中,每个行业门类的资产总计、负债、所有者权益全都给予披露。
2, 第三产业各行业门类的资产总计中,唯独少了房地产业的资产总计。而在各行业门类的营业利润栏中,又少了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的总计。这样一来,我们既无法知道中国第三行业的资产总计,也无法知道第三产业的营业利润总计。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时,这些数据都公布得清清楚楚(第一次经济普查中第三产业公布的利润额是利润总额,这次第三产业公布的利润额是营业利润,营业利润比利润总额少了“投资收益”项)——这不该是国家机密呀!
2004年时,房地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第三产业的8%,利润占13.7%,负债占10.7%,所有者权益占14%;资产总计是6.98万亿,占了第三产业资产总计的11.4%,到了2008年,资产总计就缺失了;利润占第三产业比重也无法知道,因为第三产业利润总计无法知道,所有者权益是多少?缺失了对负债的统计也不可能知道。只知道2004年时,房产业的资产负债率是72%,除了金融业,属于最高。但金融业的负债率是理所应当高的——金融业的资产90%以上都是向全国国民借的(是由国民的存款组成),而房地产业的资产负债率就没有理由这么高!要知道,房地产业巨额的预付款和定金在资产负债表中是以“应收账款”出现而不是以“负债”出现的,预付款和定金都成了“流动资产”,如果没有预付款和定金,这资产负债率还不知高到什么地步!
然而,即使统计部门公布数据是如此“欲抱琵琶半遮面”,我们还是能“窥视”到, 2008年房地产业的主营业务收入30586.5亿比2004年增长了1.07倍;但营业利润3861.3亿比2004年增长了2.9倍!
这3861.3亿营业利润是什么概念?
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告诉我们,2008年房地产业的3861.3亿营业利润,比以下十四个行业大类营业利润的总和还多十个亿。这十四个行业大类是: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轨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邮政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卫生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 房地产业的利润之巨大,正是蔚为壮观呵!
2008年,房地产业的“实收资本”是3.3万亿,比2004年增加了了1.23倍,占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的全部实收资本的9.7%!超过全部外商投入的实收资本2000亿!这“实收资本”如果没有猫腻,应该是货真价实的投入,舍得投入这么多的实收资本,就是为了得利呀!
然而,中国人都知道,能有资格在房地产业投入实收资本的,基本上不是领导的亲属,就是领导的部属,其他人想投,都没有投的门路!早在2004年,我就根据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指出:“在这占总投资资金13%的私营个体投资资金中,88%是投向房地产业——2004年私营个体对第三产业总投资是4501亿,其中对房地产投资是3973亿。在房地产投资中,私营个体是超出了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的——后者投资额是3565亿。”(王炼利:《“实用”的目的,无序的现状,昂贵的代价——论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得失》
关于住宿餐饮业的利润不公布,我联想到我曾在第一次经济普查数据刚公布后两个月,就发表了四万字的《论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得失》一文,文中指出,“2004年住宿业企业法人单位的资产回报率为零、主营业务盈利率为零、利润总额是负的1.4亿,人均利润是负的68元。2004年末旅游饭店全部资产是4223亿(占住宿业全部资产的80%),利润是2.3亿,资产是利润的1836倍!主营业务收入是422亿,资产是主营业务收入的10倍;利润只是主营业务收入的0.55%。这些数据,把旅游饭店的天量投入与收回投资的遥遥无期形成鲜明对照。”“ 餐饮业的资产回报率只有1.7%,整个行业利润只有29亿,人均创造利润才1292元,人均年盈利比同年全国职工的平均月工资还要低。”此文在2006年初由我委托一位在中央部位工作过的司级干部发电邮给国家统计局领导,并在内参《香港传真》和国家税务总局刊物《税务研究》上全文发表,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次干脆不公布了呢?——不公布利润的,就是2004年利润额相当不好看的两个行业呀!对于利润不好看,有关部门是不会向公民做任何解释的——没有这个习惯,但有关部门能决定哪些数据不予公布——习惯了!
国家统计局公布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时的数据“缺项”,我认为有逃避公民监督的嫌疑。希望国家统计局能对此作出解释。
请人大代表予以敦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