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比争取宪法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普选权更迫切更重要。
先将宪法已经赋予的权利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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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宪法中有关人民实施“监督权”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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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
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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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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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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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比争取宪法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普选权更迫切更重要!